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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方案可知,此次征收房屋范围为五一山新村19号、19-1号、25号、25-1号、29-1号、30-1号、30-2号、30-3号、30-4号、49号、51号。
一、认定和处理标准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建造的房屋,按%建筑面积及非经营性用途、实际结构、实际性质对待:
(1)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施行以前建造的房屋;
(2)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施行以前在原集体土地(后依法转为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能提供年4月1日以来房屋用途持续为经营性的,按%建筑面积及经营性用途、实际结构、实际性质对待。
2.在年4月1日至年12月6日《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建办法》施行以前建造的房屋以及年11月1日至年12月6日在原集体土地(后依法转为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据不同情况区分对待:
(1)有土地使用手续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划许可建造的房屋,按%的建筑面积及规划用途、结构、性质对待;
(2)有土地使用手续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完全按照规划许可建造的房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部分按%的建筑面积及规划用途、结构、性质对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部分以违法建设处理结果进行认定;
(3)仅有土地使用手续建造的房屋,按95%的建筑面积及非经营性用途、实际结构、实际性质对待;
(4)无土地、规划、建设等任何一项手续建造的房屋,按80%的建筑面积及非经营性用途、实际结构、实际性质对待。
3.年12月6日《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建办法》施行以后建造的房屋,根据不同情况区分对待:
(1)有土地使用手续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划许可建造的房屋,按%的建筑面积及规划用途、结构、性质对待;
(2)有土地使用手续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完全按照规划许可建造的房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部分按%的建筑面积及规划用途、结构、性质对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部分以违法建设处理结果进行认定;
(3)仅有土地使用手续建造的,按违建处理结果进行认定;
(4)无任何手续建造的房屋,按违建处理结果进行认定;
(5)属于以上(3、4)条款情形,但能通过个人房产信息查询或其他证据证明是被征收人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唯一住房的,按80%的建筑面积及住宅用途、实际结构、实际性质对待。(注: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二、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原址期房安置——住宅产权房屋,预计过渡期限36个月。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靠近选择面积相近的安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以评估价值互相结算差价;超过后的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以市场价格购买;不足的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调换后的房屋所有权归被征收人。
3.对符合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注:对未经批准抢建、私建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三、补助标准
住宅房屋: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参照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补助。
2.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在约定的过渡期内,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元的按元支付。临时安置费支付期限自被征收入移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搬迁时一次性发放6个月,以后每6个月发放一次。
自行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的,自逾期之日起,临时安置费在原基础上上浮%。
3.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按元/户/次的标准发放两次,共计元。
4.被征收住宅房屋下落户人员中有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临时安置费在原基础上增加10%;被征收住宅房屋下落户人员中有持有《残疾证》的,临时安置费在原基础上增加30%;被征收住宅房屋下落户人员中有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持有《残疾证》的,临时安置费在原基础上增加40%。
5.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参照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6个月的装修期过渡补助。
非住宅房屋
1.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参照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一次性3个月的补助。非住宅临时安置费标准: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5%计算。
2.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动力设施、机器设备、货物、生产办公用具等搬迁的,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或实际需发生的搬迁费。
3.征收持有《残疾证》的自然人的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在原基础上增加10%。
四、奖励标准
住宅房屋
1.对自签约起始日起4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付房屋的被征收人发放奖金。第1日至第30日搬迁完毕的奖金为元;第31日至第45日搬迁完毕的奖金为00元。逾期不予发放。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第1日至第30日搬迁完毕的,给予货币补偿金额30%的奖励;第31日至第45日搬迁完毕的,给予货币补偿金额10%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自签约起始日起6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付房屋的,若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给予不结算差价的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给予不结算费用的奖励。
若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以评估价值结算差价后,另给予与差价等额的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给予不结算费用的奖励。
非住宅房屋
对自签约起始日起第1日至第6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付房屋的被征收人发放元奖金。逾期不予发放。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自签约起始日起第1日至第6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付房屋的,给予货币补偿金额30%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五、其他规定
1.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最终均以测绘报告为准。
2.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3.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4.征收自然人房屋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等部分或购买商品房的价款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相等部分免征契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超过与被征收房屋价值部分或购买的商品房价款超过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5.被征收人在征收中获得的补偿、奖励费用(除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外)免征个人所得税。
6.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6年内,若户籍没有迁移的,其子女可在原被征收房屋片区内办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
7.在项目征收签约奖励期内,因被征收房屋涉及产权纠纷、家庭矛盾等情形的,经相关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主动搬迁并办理交房手续,同意实施拆除的,按交房手续办理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费,并保留相应奖励*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