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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14 17: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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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久前结束的第三十一次全国助残日中国残联发布会上,中国残联宣文部主任郭利群宣布本次助残日主题为“巩固残疾人脱贫成果,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并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心、支持、帮助残疾人,促进残疾人稳定脱贫增收,为残疾人办实事、解难事。那么,作为一名HR,该如何在职场中协助企业依法保障维护残疾人权益呢?今天我们整理了有关于残疾人保障金相关政策,一起来看看吧!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现就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三、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年第98号)

2、降低征收标准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3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税总函〔〕号)

3、对于用人单位的要求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72号)

4、申报表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号),国家税务总局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表单和填写说明进行了修订。

自年1月1日起,缴费人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适用本公告。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9号)

5、部分省份残保金最新相关政策梳理

1.《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规〔〕5号)

2.《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综〔〕8号)

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冀财非税〔〕15号)

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藏财税〔〕18号)

5.《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87号)

6.《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9号)

7.《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的通知》(吉财税〔〕号)

8.《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襄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征收的通告》(年第1号)

9.《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豫残联〔〕号)

10.《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优化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黔财非税〔〕6号)

11.《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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