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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29 17: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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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以来,人社部等相关部门发布和修改了与企业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许多影响社保、劳动合同的新规陆续落地。

9月来临,各地具体有哪些劳动法新规值得注意?善世整理了年1-8月的劳动法新规,包括全国性政策和十九个省市的地方性政策,下面带大家逐一了解!

目录

一、全国

1.《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明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范围

2.《工会法》迎来修改,进一步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利

二、上海

1.人大通过新修改的工会条例

2.明确镇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三、广东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期限延长至3年

2.修改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关系省内随同转移

3.开展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服务

四、深圳

1.发布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方案

2.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五、甘肃:发布若干措施,保障残疾人就业

六、江西

1.多项措施并举,保障残疾人就业

2.增设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七、重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八、福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九、湖南

1.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2.三孩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

十、天津: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十一、海南

1.发布《海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方案》

2.明确电子劳动合同效力

十二、江苏

1.明确养老保险征缴范围和缴费规定

2.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参保人员可推迟退休

十三、安徽

1.推动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

2.延长产假、护理假,增加育儿假

3.建立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十四、黑龙江:明确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每人每月35元

十五、浙江:发布《关于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意见》

十六、贵州:给予经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更年期女职工适当保护

十七、山西: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十八、河南: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十九、宁夏:宁夏医保个人账户将实现共济

一、全国

1.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近日,人社部出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人社部门反映机构、单位、个人涉嫌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行为。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社会保险基金挽回或者减少重大损失的,按照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

2.《工会法》迎来修改,进一步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利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将于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扩大了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修改后的规定提出,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3.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将被列入失信名单

由人社部出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上海

1.人大通过新修改的工会条例

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该决定自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决定》,原条例第二十三条被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被修改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并附有相关材料。

2.明确镇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由上海人社局与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本市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将于4月1日起正式生效。

《通知》明确镇保养老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保持现有养老待遇水平,并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调整待遇。

镇保养老人员的原小城镇社会保险一次性缴费年限(含小城镇社会保险按月缴费年限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折算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按规定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以及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视作缴费年限,按实计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广东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期限延长至3年

年7月1日起,广东省医保局印发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正式生效。《规程》共7章34条,包括参保缴费记录、待遇管理、就医管理和服务、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内容。在申办生育保险流程方面,《规程》延长了费用结算申请时间,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请期限由1年延长至3年。同时,生育津贴拨付办理时限从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2.修改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关系省内随同转移

自年7月1日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修改〈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正式实施。《决定》重点对涉及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待遇计发标准、申领流程等条文进行修改完善。根据《决定》,职工、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缴费时间和领取期限按照规定累计计算。

3.开展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服务

广东省人社厅印发的《广东省工伤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生效。《办法》提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可以开展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一)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二)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的;

(三)没有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

(四)已按规定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

四、深圳

1.发布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方案

年7月1日起,深圳市人社局、财政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方案》正式实施。《方案》提出,在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过渡期间,本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按照本市原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即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4%、0.28%、0.49%、0.63%、0.66%、0.78%、0.96%、1.14%。

2.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年1月1日起,深圳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2元/小时。

五、四川

1.确定四川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四川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主要以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全口径平均工资为计算依据。其中: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为全口径平均工资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

以四川省年最新缴费基数为例:年四川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元/月,与上年相比(元/月),提高了元/月。其中: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元/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60%=元/月。

2.个人养老保险月缴存额将发生变化

年新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公布以后,意味着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月缴存额也将发生变化。

(1)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如果按最低缴费标准参保缴费:

个人每月养老保险月缴存额为:*8%=.68元。

(2)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如果按照最低档(60%)参保缴费:

个人每月养老保险缴费成本为:*20%=.2元。与年相比,提高了元。

3.四川省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四川省本级职工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上一年度成都市全口径平均工资有关。

最高支付限额=上一年度成都市城镇单位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

随着成都市全口径平均工资的公布,年四川省本级职工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也将随之调整,具体如下:

年度成都市全口径平均工资为元,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长了元。对应的省本级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6=元,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长了元。

六、甘肃:发布若干措施,保障残疾人就业

年8月1日起,由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修订)》正式生效。

《条例》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在新招用人员时,除特殊岗位外,应当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七、江西

1.多项措施并举,保障残疾人就业

年8月1日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修订)》正式生效。

《条例》规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设有按摩科室的医疗机构,应当优先录用具有相应按摩技术的盲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和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将难以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优先提供就业援助。

2.增设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6月1日起,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的通知》正式生效。

《通知》指出,从年6月1日起,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增设元、元、元三个缴费档次,调整后,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确定为每年元、元、元、元、元、元、元、元、1元、元、0元、元、元、元等14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八、重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年4月1日起,重庆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实行两档制,第一档最低工资标准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1元/小时;第二档最低工资标准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元/小时。

九、福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年4月1日起,福建省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档,第一档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1元/小时;第二档最低工资标准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5元/小时;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小时;第四档最低工资标准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5元/小时。

十、湖南

1.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年4月1日起,湖南省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元/小时;第二档最低工资标准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小时。

2.三孩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

年8月1日起,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调整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和流程的通知》正式生效。

《通知》规定,湖南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70万元,生育三孩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60%调整为40%。

十一、天津: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年7月1日起,由天津市人社局制发的《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正式生效。

《通知》规定,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由元提高到1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元提高到元,分别增加了90元。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元提高到元。

十二、海南

1.发布《海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方案》

由海南省政府发布的《海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方案》,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实施方案》提出,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评定为五级和六级伤残的,其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全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月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全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明确电子劳动合同效力

由海南省人社厅公布的《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的通知》,将于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指引》明确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视为书面劳动合同,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其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十三、江苏

1.明确养老保险征缴范围和缴费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台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将于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新规明确,每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一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和60%确定。参保人员以其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

2.明确社保缴费基数

江苏省人社厅、财政厅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将于年1月1日正式生效。

《通知》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元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3.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参保人员可推迟退休

年1月9日由江苏省人社厅发布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年3月1日起实施。

《实施办法》共35条,明确了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地、退休年龄等问题。其中,关于退休年龄的问题,《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参保人员可推迟退休,推迟退休的时间最短不少于一年。

十四、安徽

1.推动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

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政府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责,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2.延长产假、护理假,增加育儿假

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对符合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

3.建立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年7月1日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正式生效。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现行的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实名管理制度、工资专用账户制度、人工费分账制度、总承包企业代发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先行垫付和清偿制度、维权公示制度,采取强有力的管控措施,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黑龙江:明确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每人每月35元

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自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经期卫生费用发放标准。规定用人单位每月向女职工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用或者相应价值的卫生用品。

十六、浙江:发布《关于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意见》

浙江省人社厅发布的《关于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意见》,将于4月17日正式生效。

《意见》提出,要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拓展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在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基础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探索建立“新八级”制度。

十七、贵州:给予经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更年期女职工适当保护

年12月31日贵州省政府发布的《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年3月8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规定》还提出,女职工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女职工经期从事连续2个小时以上站立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为重度更年期综合征者,且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减轻劳动量,或者经双方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劳动。

十八、山西: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年1月7日山西省省人社厅发布的《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第一责任人为案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督办工作。用人单位、实际施工人应当承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

十九、河南: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年1月1日起,河南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河南省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6元/小时;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6元/小时;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6元/小时。

二十、宁夏:宁夏医保个人账户将实现共济

6月1日起,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正式施行。

《实施意见》提出医保个人账户将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同时,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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