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甘肃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67号)要求,为推进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我厅起草了《甘肃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已征求了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10个工作日(年7月29日至8月11日),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间,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厅。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7月29日
意见稿原文
甘肃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6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分别负责各专业科目考试的命、审题工作,并配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做好主观题阅卷等工作。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组织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负责对二级造价工程师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抽查等工作。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确定考试合格标准,核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制发电子证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专业类别分别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用印。该证书原则上省内有效,与我省取得跨区域互认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跨省使用。
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可申请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注册,有